2017-10-06 12:48

[記者楊政郡/台中報導]61歲體弱多病的陳婦,一人在外租屋獨居,僅女兒提供房租及每月生活費5千元,但不夠花用,以各種藉口向房東借錢,1年借了67萬元,事後突然搬走不見了,法庭上否認犯行,辯稱房東同情她而借錢給他,法官調查房東對她並無扶養義務,把房東的善心當糞土,台中地院判處1年徒刑,需入監服刑。判決書指出,104年5月陳婦與女兒一起在龍井區租屋,同年10月到期後女兒搬走,陳婦一人繼續承租獨居,租約105年9月到期,陳婦本身體弱多病,沒有工作收入及積蓄,僅有女兒每月5千元孝親費及代為支付房租。但5千元顯然不夠花,她開口向房東「阿真」借錢。藉口向「阿真」說她的錢不見了、女兒到南部出差、錢都是女兒在管理、她找不到人借錢、年老身體不適需錢就醫、母親過世要分擔喪葬費等不實理由,善心的房東「阿真」不知有詐,完全無利息的出借。104年9月借了4次計1萬4000元;104年10月借了8次計10萬6千;104年11月借了6次計11萬6千元,然後每月都借錢,致105年9月前借了67萬,租約到期那天,竟突然不見搬家了,好幾個月找不到人,「阿真」提高雄 自 售 屋深坑法拍屋告後,106年3、4、5月各還了3千元。陳婦到案否認詐欺,辯稱她真的窮需要錢,沒有要騙人。法官說陳婦生活所需、醫療費用及其它花費,都是有扶養義務之兒女,應盡之義務,但房東非親非故,如果沒有騙術,如何願意一再出借,且金額不小,陳婦事後又避不見面,罪行明確。台中 北 區 租 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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